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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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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隆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减水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江西科隆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星火工业园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夏总

项目名称

江西科隆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减水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江西科隆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03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星火工业园(江西科力实业有限公司厂内),法定代表人为曾锦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常用外加剂通常是复合外加剂,由于多组分叠加效应,二元或多元复合共同发挥作用,使高性能聚羧酸减水剂的复配技术也很实用,传统萘系减水剂减水率不太高,混凝土塌落度损失过快,产品档次偏低,难以满足要求,近几年我国聚羧酸减水剂工业的发展十分迅速,数量与质量市场需求仍然巨大,问题愈显突出,聚羧酸减水剂取代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国内外高性能混凝土新技术在高层建筑物、大跨度桥梁、海洋钻井平台、海底隧道等工程中大量推广应用,因为聚羧酸减水剂的使用而施工工艺变得简单。主要表现在采用环保绿色化合成生产工艺,能够节约水泥、改善混凝土性能,促进绿色混凝土、低碳混凝土技术可持续发展。聚羧酸减水剂的应用已从过去的重大工程重点部位到现在的一般重点工程、普通工程重点部位。国内外的聚羧酸减水剂发展趋势:追求高减水率、高保坍性、高早强性能,使用起来更具灵活性。

我国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数量较大的减水剂,特别是江西九江300公里范围内,外加剂需求量约250万吨左右。为响应市场需求,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企业拟投资10000万元,在企业所在厂区的现有场地内建设年产25万吨混凝土外加剂(聚羧酸减水剂)。项目总用地面积30亩,总建筑面积8270.95平方米,其中生产性建筑6965.17平方米、非生产性建筑1305.78平方米。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可满足市场需求量的10%。

项目负责人

吴锋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夏总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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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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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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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丙烯酸、过氧化氢(双氧水)、巯基乙醇、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氢氧化钠、过硫酸铵、其他粉尘、噪声。

不涉及检测结果

评价结论与建议

总评价结论:通过工程分析、资料查询及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确定本建设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意见、建议加以落实,并充分吸取同类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经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在保证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拟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1)项目建成运行后,落实已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2)项目建成运行后,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知识的培训,同时做好培训记录。(3)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4)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议建设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体检,通过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拟定警示标识与中文说明、公告栏的设置情况。(6)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拟定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7)根据类比企业检测数据和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应监督噪声作业岗位员工使用和正确配戴的个人防护用品。(8)建议建设单位该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除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自检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评价。(9)设计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必需配备的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提出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10)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后,若存在外委作业时,应对委托方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以避免职业病危害转移,对外委作业人员的管理,应纳入在册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内容应委托给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评审组

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