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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自)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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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同时)

[设计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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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同时)

[控制效果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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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状评价意义] :具体因素---通过质诸分析等多种手段明确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具体数据- -通过现场检测明确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具体问题----通过防护设施检测等手段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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