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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07

2025

-

01

九江市杰利能源有限公司湖西加油站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九江市杰利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杨柳村与湖西村交界处,530国道西侧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李刚

项目名称

湖西加油站项目

项目简介

九江市杰利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9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杨柳村与湖西村交界处,经营范围: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等(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据江西省商务厅文件(赣商务办运行字【2017】1号),在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杨柳村与湖西村交界处新建一座二级加油站(站名为湖西加油站)。

该项目已取得备案通知书,项目统一代码为2111-360430-04-01-213892,该项目的建设用地已取得彭泽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赣(2021)彭泽县不动产权第0010108号。

新建加油站总用地面积为7200m2,站内设2台4枪和4台双枪潜油泵加油机及配套的工艺管线,设SF油品储罐4台,其中40m3的0#柴油储罐1台、40m3的92#汽油储罐1台、50m3的0#柴油储罐1台、50m3的95#汽油和0#柴油储罐1台(从中隔断,汽油和柴油各25m3),油罐总容积为180m3(折算成汽油容积为122.5m3),按现行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对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属二级加油站。

项目负责人

朱慧

现场调查人员

朱慧、吴锋

调查时间

2024.06.1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李刚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刘冰、彭正奎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06-24至2024-06-2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李刚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汽油、柴油、噪声、高温。

表1 检测与测量结果统计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岗位数

合格岗位数

超标岗位数

备注

溶剂汽油

1

1

0

低于行动水平

噪声

1

1

0

/

总计

2

2

0

合格率100%

备注: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化学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的容许浓度的一半。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九江市杰利能源有限公司湖西加油站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防护效果基本良好,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项目单位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过程中,作业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建议

从作业场所及工种检测结果进行分析,用人单位设备机械化程度较高,本次评价检测化学毒物和噪声浓(强)度虽然均符合国家限值要求,但为防止化学毒物及噪声影响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防毒措施补充与建议

1)操作方式的防护措施:对来往车辆加油应制定严格的程序,所有接触有害物质的人员都应充分培训并穿戴适当的防护服。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定期对加油枪及加油管道进行检维修,确保管道无破损现象,避免毒物发生逸散。

防噪措施补充与建议

1)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进出站区的汽车噪声,对此进出车辆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轰车、超速、超载,禁止鸣笛。

2)须加强对其设备的检维修,定期对设备保养打油、防止陈旧设备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噪声强度变强。

3)合理布置输油管线,减少油品产生的流体动力性噪声。

高温危害防护补充措施与建议

1)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

3)应加强对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

4)夏季高温季节作业时,对接触高温作业作业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此外还应保证高温作业工人有充分的睡眠与休息,避免职业性中暑发生。

2、职业健康监护

(1)体检类型不足,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具体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参照附件,各岗位针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参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情况表。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员、车间主任和工艺员等日常到现场检查的人群,建议按照其接触职业病危害频次和程度合理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不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应急救援措施

(1)制定并完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针对高温中暑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分析、评价和总结。

(2)应与当地有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邀请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对劳动者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培训劳动者自救、互救的技术。

(3)建议定期检查急救箱内的药品,筛查过期药品。

(4)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配置通信设备设施和运输设备设施,用于紧急救援过程的联络及人员输运。

4、职业卫生管理

未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持续改进性建议

(1)在生产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自动化、机械化及密闭化水平,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2)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保养维修,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3)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体检实在离岗前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体检;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体检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体检,做好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及上报工作。

(4)持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更新和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不断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

(5)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一旦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6)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7)补充针对本报告提出的整改项目的回复意见书。

6、预防告知性建议

(1)本报告根据建设单位现生产试运行情况进行识别、分析、检测和评价,在今后生产运行中,如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转让他人,法定证、照失效,或因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建筑物功能及布局等发生变更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将本次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治理。且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严格按照《关于全省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要求,按要求到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备案。

评审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