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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0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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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MQ树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杨家岭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张殊博

项目名称

年产3000吨MQ树脂项目

项目简介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有机硅”)前身为化工部星火化工厂,始建于1968年,是承担国家重点国防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任务的大型企业。1996年由中国蓝星公司实施承债式并购,从10kt/a工业有机硅实验性装置攻关起步,现已发展成为拥有400kt/a有机硅单体、120kt/a有机硅下游产品的我国有机硅行业领先企业。目前有机硅单体产能为亚洲最大,世界前三,产品销售遍及全球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星火有机硅位于江西省永修县杨家岭,北望庐山,东临鄱阳湖,南距南昌机场18km,京九铁路与昌九高速公路紧靠工厂的东西两侧,占地面积 1000hm2,现有职工2000余名,拥有20余名外籍高管及专家、5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0余名博士、研究生以及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

星火有机硅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生产国防化工产品——高能火箭燃料,为我国各代火箭和“神舟”系列飞船的发射任务提供燃料,多次受到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

星火有机硅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探索“军转民”,在生产国防化工产品的同时,九十年代初建成了当时国内最大的万吨级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然而,由于资金、技术及管理等诸多因素,5年内先后进行了28次试车,均告失败,企业被迫全面停产,濒临倒闭。

1996年,中国蓝星收购星火有机硅并于1997年5月9日成功地进行了万吨级有机硅装置的投料试车,结束了多年试车未果的历史。1998年,星火有机硅利用其万吨级有机硅试车阶段积累的经验教训,通过技术升级改造,成功地将万吨级有机硅装置扩产到20kt/a。并在此基础上,于2000年~2001年以其稳定运行的20kt/a装置技术为基础,建成了国内第一套50kt/a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50kt/a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的成功建设和生产,标志着国内有机硅单体生产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和市场垄断。同时为国内有机硅下游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提供了可靠的原料保障。此后的一段时间,星火有机硅通过自主研发陆续建设了107胶、甲基硅油、含氢硅油、氨基硅油等多套有机硅下游产品装置。在形成单体规模优势的同时,向高附加值的下游产品延伸。

2007年2月底完成有机硅“7扩10”扩改(指2万吨扩到3万吨,5万吨扩到7万吨)。2007年4月,星火有机硅建成国内第一套100kt/a单体生产装置,成为国内首家生产能力达到200kt/a的企业,有机硅产能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

2009~2012年,星火有机硅利用中国蓝星收购的法国罗地亚有机硅公司有机硅生产技术,建设了200kt/a有机硅单体装置,同期配套建设了120kt/a有机硅下游系列产品装置。于2014年完成了所有装置的试生产。至此,星火有机硅已拥有总产能500kt/a有机硅单体生产能力(4套装置),和总产能约190 kt/a有机硅下游系列产品装置。

MQ树脂是有机硅下游高利润核心产品(诸如离型涂料,压敏胶,织物涂层,用于发泡,硅橡胶,粘接胶,卫生和保健用橡胶的添加剂等)的重要组分,它的技术工艺主要掌握在几个大的有机硅全产业链公司手中,是许多有机硅产品应用中的一个特殊材料。目前MQ树脂消耗量最大的应用领域是压敏胶产品,这个领域目前主要被迈图和道康宁把持;埃肯有机硅在法国唯一的一条MQ树脂生产线的产品主要用于诸如压敏胶、离型涂料、织物涂层等领域,目前产能已经达到极限。另外,道康宁,瓦克,迈图的MQ树脂产品系列产能巨大,所有产品几乎均用于自己公司的下游产品中,一直以来有机硅产业普遍增长的趋势促进了采用MQ树脂的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基于亚太地区有机硅下游产品巨大且持续的增长需求,道康宁和迈图已经将MQ树脂的生产转移到亚太地区,如果埃肯有机硅法国工厂维持现状,还是专注于生产最大量的少数几个树脂产品(主要是离型涂布、织物涂层和压敏胶),到2019年,产能限制将开始影响目前的核心战略生意以及其他额外的可获利的销售业务。基于以上原因,以及由于亚太区域现在和将来都会是埃肯有机硅全球MQ树脂消耗量最大的地区,在中国建立有效的和更加灵活性的其他MQ树脂产能用于继续做好日益增长的现有核心战略生意和完善我们的产品线已迫在眉睫。

建设项目为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鼓励类建设项目。永修县行政审批局对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MQ树脂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019-360425-26-03-003375,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项目负责人

朱慧

现场调查人员

朱慧、李小林

调查时间

2024.06.2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张殊博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伍家强、刘丽

刘冰、刘紫娟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06-26至2024-06-2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张殊博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硅藻土粉尘、硅酸钠、盐酸、异丙醇、甲苯、三甲基氯硅烷、一甲含氢二氯硅烷、氯硅烷、氢氧化钾、磷酸、噪声、视屏作业。

表1 检测与测量结果统计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工种

合格工种

备注

噪声

1

1

合格率100%

硅藻土粉尘

1

1

低于行动水平

甲苯

1

1

低于行动水平

异丙醇

1

1

低于行动水平

磷酸

1

1

低于行动水平

盐酸

1

1

低于行动水平

氢氧化钾

1

1

低于行动水平

汇总

7

7

合格率100%

备注:行动水平:根据GBZ2.1-2019提出,化学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的容许溶度的一半。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MQ树脂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防护效果基本良好,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项目单位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过程中,作业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本项目噪声从检测结果分析,2102车间气磨岗位超标,噪声危害较大,针对噪声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相关作业人员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须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用品,并据其有效性定期更换;(2)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科目必须覆盖纯音听阈测试,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3)须加强对其设备的检维修,防止陈旧设备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噪声强度变强;(4)设置隔离墙,减少高噪声岗位对低噪声区的影响。(5)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噪时间。(6)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护耳用品的应结绩效工资金考核挂钩。

2、针对高温危害治理的建议:(1)为防止工人职业性中暑,夏季高温季节作业时,对作业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准备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还应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睡眠与休息,避免职业性中暑发生;(2)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降低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单位时间比率,保证相关作业人员有适当的休息和调节时间;

3、本项目粉尘从检测结果分析,虽未超标,但本项目粉尘危害较大,针对粉尘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管道无破损现象,避免粉尘发生逸散,及时对散落在地面的扬尘进行清扫,避免二次扬尘的产生;(2)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的时间;(3)定期为接触粉尘的员工配发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4)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5)应加强对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

4、本项目化学物从检测结果分析,虽未超标,但本项目部分化学物危害较大,针对化学物提出以下建议:(1)本项目主要岗位均接触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均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但化学物始终存在,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性,企业也应重视接触化学因素相关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2)相关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有毒化学品沾染皮肤和衣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防止毒从口入。(3)本项目化学毒物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均合格,职业防护设施也较合理、先进,生产设备均处于密闭状态,故本项目化学毒物职业危害重点在应急状况,建议企业加强日常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在册,并增设应急状况下化学毒物的个人防护应急设施,以利于及时取用。

5、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健康体检。体检的危害因素包括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进行妥善安置。

评审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