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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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德安县泰平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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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德安县泰平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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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林泉乡清塘村十三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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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邓安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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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汪胜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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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汪胜萍、丁立 |
调查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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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冰、刘雨晖 |
采样日期 |
2025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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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5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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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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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检测其他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萤石混合性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氮氧化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一氧化碳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共检测噪声4个对象/工种,合格4个,合格率100%。 (2)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各岗位接触化学因素浓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3)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各岗位接触噪声强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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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应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更换,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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