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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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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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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彭山锡矿2024年定期检测信息公开


企业名称

江西彭山锡矿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德安吴山

联系人

余志川

项目负责人

汪胜萍、刘贤家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余志川

现场调查人员

汪胜萍、刘贤家

调查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采样人员

伍家强、刘丽

采样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主要危害因素

游离二氧化硅、呼吸性粉尘、氧化钙、草酸、二硫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手传振动、工频电场、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见下表:

表7-1检测结果统计一览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岗位数

合格岗位数

合格率(%)

1

噪声

32

14

43.8

2

矽尘

18

12

66.7

3

氧化钙

1

1

100

4

草酸

8

8

100

4

二硫化碳

9

9

100

5

二氧化硫

12

12

100

6

氮氧化物

12

12

100

7

硫化氢

21

21

100

8

一氧化碳

23

23

100

9

二氧化碳

12

12

100

10

手传振动

6

0

0

11

工频电场

2

2

100

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145坑口风钻工、163坑口风钻工、破碎工和料场风钻工接触粉尘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限值。

(3)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部分工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各风钻岗位接触手传振动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电工接触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

(4)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各岗位化学因素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噪声:1、凿岩、电耙、运矿车等设备运转时本身噪声较大;2、凿岩、电耙、运矿为井下作业,作业过程噪声不易扩散,产生较大回声;3、凿岩、电耙设备同时运转产生噪声叠加;4、作业人员长时间在岗位上作业。

手传振动:凿岩机运转过程振动较大。

粉尘:1、凿岩过程喷淋设施效果不佳;2、凿岩过程产生扬尘较大,作业人员长时间接触;3、作业人员长时间在岗位上作业。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丙烯酸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共检测丙烯酸甲酯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共检测丙烯酸正丁酯4个对象/工种,合格4个,合格率100%;共检测甲基丙烯酸甲酯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共检测苯乙烯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共检测噪声15个对象/工种,合格10个,合格率66.7%。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1)装配设备运转时本身噪声强度较高;

(2)车间设备较为集中,同时运转时噪声源叠加形成强噪声源;

(3)设备陈旧,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强烈摩擦和碰撞使噪声强度变强;

(4)作业人员在岗接触时间较长。

结论及建议

  1. (1)噪声超标岗位:

1)相关作业人员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须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用品,并据其有效性定期更换。

2)须加强对其设备的检维修,防止陈旧设备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噪声强度变强。

3)职工作业时关闭驾驶室或控制室门窗,以降低噪声强度。

4)条件允许时,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噪时间。

  1. 粉尘超标岗位:

1)定期对井下开采区及井下道路洒水,减少二次扬尘的产生。

2)除尘器吸尘罩口设置防护网以避免异物吸进除尘器而影响或损坏除尘器。

3)加强对布袋除尘器除尘管道连接缝隙的密闭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粉尘逸出。

4)采场凿岩面(凿岩、掘进)粉尘超标,为重度危害作业,除应加大局部通风,现场增设移动式排风除尘器,严禁干式作业,加大洒水,并适当调整凿岩工工作时间。

5)出矿和运矿点粉尘超标,为重度危害作业,应加大局部通风,现场增设移动式排风除尘器,严禁干式作业,在出矿口加洒水喷淋装置,并适当调整出矿工和电机车工工作时间。

  1. 手传振动超标岗位:

通过工作任务、产品及工艺的再设计减少手传振动危害。

1)操作者的日接振和周接振时间应尽可能短,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尽量减小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2)重点减少操作者手指受力负荷,务求手臂系统与人的体力相适应;

3)避免手指、手及臂部的运动过快和重复频次过高。

(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对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体检,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