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0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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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1万吨绿电储能新材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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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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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工业园区吴湾路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单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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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1万吨绿电储能新材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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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5月24日,注册地点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柴桑路78号,是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惠城环保,股票代码:300779),成立于2006年,现注册资本一亿元,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三废”处理处置并将废物有效循环再利用的环保型企业,于2019年成功登陆创业板。公司始终坚持“原始技术创新,向废物要资源”的发展路线,通过团队的不懈努力,自主创新、攻克难关,掌握并转化了多项革新技术。核心技术涵盖工业固废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再利用、工业烟气治理、废水达标排放及再利用、垃圾集中分类处置及废塑料的循环再利用等领域。 钒是一种重要的稀有金属元素,被世界主要经济体列为关键金属元素,约占地壳重量的0.02%,尽管分布较广,但钒主要和其他金属元素如铁、钛、铀、钼、铜、铅、锌、铝等共生,普遍品位较低,至今没有发现单独的钒矿。目前已经发现60多种钒矿物,主要包括钒钛磁铁矿、磷酸盐矿、含铀矿石等。此外,钒也存在于铝土矿和碳化合物如煤炭、原油、页岩油、焦油等。钒被广泛应用于钢铁、有色、化工、能源、电子、环保、医药、原子能、光学等国民经济的诸多重要领域。钒是最具绿色功能的金属元素,在冶金、化学、航空航天、清洁能源中的应用具有极为显著的制造“绿色”效应。近年来,在国际进入碳中和和碳减排的大环境背景之下,钒作为“能源”金属的绿色价值也愈加显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及微电网领域大规模储能用全钒液流电池、钒酸锂系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及先进钒系合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钒产品纯度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对高纯五氧化二钒(V2O5)的需求日益强劲。 在此背景下,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39397万元建设“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1万吨绿电储能新材料项目”,将粗钒提纯后得到高纯五氧化二钒产品。粗钒是通过回收含钒二次资源中的钒得到的产品,干燥后多以颗粒状态存在,其主要组成元素为Fe、V、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和《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赣安监管职卫字〔2017〕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预防、控制及消除职业病危害从而保护劳动者健康,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九江市鑫洁生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其1万吨绿电储能新材料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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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雷萌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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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雷萌萌、邹锦斯 |
调查时间 |
2024.6.1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单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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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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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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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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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粗钒粉尘、石油焦粉尘、含碳粉尘、高温、二氧化硫、五氧化二钒、氯气、三氯氧钒、氯化铁、四氯化硅、氯化氢、硅钙粉粉尘、次氯酸钠、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等。 不涉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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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企业在今后运行过程中应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个体防护措施到位,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落实本次提出的建议整改后,可达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目的。 建议: (1)在生产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自动化、机械化及密闭化水平,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2)项目建成后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保养维修,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3)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4)本报告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识别、分析、检测和评价,在今后设计和生产运行中,如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转让他人,法定证、照失效,或因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建筑物功能及布局等发生变更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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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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