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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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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

联系人

毛总

项目负责人

丁立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毛总

现场调查人员

丁立、汪胜萍

调查日期

2025年06月24日

采样人员

刘冰、刘雨晖

采样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主要危害因素

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针对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定点噪声14个对象/工种,合格12个,合格率85.7%;个体噪声4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75.0%。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1. 圆织、拉丝、造粒等设备运转时本身噪声强度较高;
  2. 车间设备较为集中,同时运转时噪声源叠加形成强噪声源;
  3. 设备陈旧,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强烈摩擦和碰撞使噪声强度变强;
  4. 圆织工、拉丝工、造粒工等作业人员在岗接触时间较长。

结论及建议

(1)对于噪声超标和噪声岗位(≥80dB),建议用人单位对产生强噪声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减振基础、吸声等措施,以及为生产工人配发合格耳罩等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减少实际接触时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01〕第60号颁布,主席令〔2001〕第60号颁布,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四次修正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要求,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3)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进一步补充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特别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相关要求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配戴耳塞”、“噪声有害”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和指令牌。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新进厂员工应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无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健康监护工作,“两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