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21
2025
-
08
九江擎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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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九江擎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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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外三宝路万利通电镀集控园区3D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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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帅晓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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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邱徐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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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邱徐鋆、雷萌萌 |
调查日期 |
2025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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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冰、刘雨晖 |
采样日期 |
2025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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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5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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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可溶性镍及其化合物、高温、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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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可溶性镍及其化合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高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噪声4个对象/工种,合格4个,合格率100%。 (2)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工种接触的化学因素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3)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工种接触的物理因素强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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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2020〕第5号公布)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未被列入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也不应忽视其产生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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