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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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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江西省闽磊石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江西省闽磊石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鄱湖高新项目区

联系人

林杰

项目负责人

汪胜萍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林杰

现场调查人员

汪胜萍、丁立

调查日期

2025年08月13日

采样人员

刘冰、刘雨晖

采样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主要危害因素

游离二氧化硅、呼吸性粉尘、手传振动、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用人单位属于“C3032(建筑用石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2)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矽尘12个对象/工种,合格6个,合格率50%;噪声12个对象/工种,合格0个,合格率0%;手传振动3个对象/工种,合格0个,合格率0%;高温检测3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100%。

(3)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1#车间大切工、1#车间干磨工、2#车间红外切工、2#车间打磨工、2#车间磨边工和3#车间小切工接触的粉尘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限值,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各岗位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打磨工和磨边工手传振动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作业场所WBGT指数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5)粉尘超标原因分析:

1)大切工序虽采取了湿式作业,喷淋装置可一定程度抑尘,但由于使用的循环水未沉淀完全,水中含有大量的粉浆,抑尘效果不良,干燥后使水中粉尘形成二次扬尘,未对二次扬尘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粉尘在作业过程中容易逸散,大切作业人员在监控点易接触车间二次扬尘;

2)干磨工序使用手动操作设备时易致粉尘分散,作业时未靠近粉尘处理设备,通风除尘效果不佳;

3)本项目粉尘性质判定为矽尘,限值较低;

4)切割、打磨、异型加工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时间较长。

(6)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1)切割机、打磨机、雕刻机等工作时产生的噪音比较大,同时高噪声设备又布置的相对比较集中,使噪声产生了叠加效应;

2)切割、打磨、异型加工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较长。

(7)手传振动超标原因分析:

1)手持式打磨机与石材碰撞时振动较大,

2)打磨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较长。

结论及建议

(1)(1)粉尘超标岗位:

1)应改进切割、打磨、雕刻设备喷淋装置,改善喷淋水质、提高喷淋水的洁净程度避免使用含石粉多的粉浆水,采取雾状水扩大喷淋面积提升抑尘效果;

2)干磨区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尽可能靠近粉尘处理设备以增强设备通风除尘效果,并定期清理粉尘处理设备积尘,避免集尘堵塞而造成的除尘效果不佳,加强对设备各连接缝隙的密闭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粉尘逸出;

3)加强车间地面清扫,制定严格的清扫制度,并尽量采纳湿式清扫或负压清扫,幸免扬尘幸免积尘引起的二次扬尘;

4)为作业人员配发性能参数为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并严格督促正确佩戴。

(2)噪声超标岗位:

1)合理安排生产人员的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在噪声超标点作业停留时间;

2)给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降噪耳塞或耳罩,本次噪声超标岗位最高8小时等效声级为96.7dBA,噪声超标岗位正确佩戴降噪耳塞,其佩戴后噪声值应达到标准值85dB以下,减少接触程度;

3)对高噪声生产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减少因设备老化磨损产生噪声,在噪声超标作业区域设有警示标识及噪声警示说明。

(3)手传振动超标岗位:

1)操作者的日接振和周接振时间应尽可能短,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尽量减小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2)重点减少操作者手指受力负荷,务求手臂系统与人的体力相适应;

3)避免手指、手及臂部的运动过快和重复频次过高;

4)根据要求为打磨工和干磨工配备防振手套。

(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6)未被列入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也不应忽视其产生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