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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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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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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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浪溪镇麻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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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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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丁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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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丁立、雷萌萌 |
调查日期 |
2025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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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冰、刘雨晖 |
采样日期 |
202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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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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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游离二氧化硅、呼吸性粉尘、工频电场、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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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用人单位属于“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2)针对该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石灰石粉尘6个对象/工种,合格6个,合格率100%;噪声6个对象/工种,合格6个,合格率100%。 (3)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各工种接触的化学因素浓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及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GBZ 2.1-2019/XG1/XG2)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各检测点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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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对于接触噪声岗位(≥80dB),建议用人单位对产生强噪声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减振基础、吸声等措施,以及为生产工人配发合格耳罩等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减少实际接触时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对于化学因素岗位:用人单位应对除尘设施进行保养维护,以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效果。 (3)建议对急救包及急救药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场所饮水、进食。 (4)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01〕第60号颁布,主席令〔2001〕第60号颁布,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四次修正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要求,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5)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进一步补充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特别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相关要求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配戴防尘口罩”、“佩戴耳塞”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新进厂员工应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无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未被列入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也不应忽视其产生的危害。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健康监护工作,“两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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