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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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江西山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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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江西山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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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安平路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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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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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汪胜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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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张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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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汪胜萍、雷萌萌 |
调查日期 |
2025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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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冰、刘雨晖 |
采样日期 |
202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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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5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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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总粉尘、锡及其化合物、甲苯、二甲苯、氮氧化物、紫外辐射、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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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共检测总粉尘3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100%;锡及其化合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氮氧化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甲苯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二甲苯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紫外辐射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噪声9个工种,合格8个,合格率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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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噪声超标岗位 ①合理安排生产人员的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在噪声超标点作业停留时间; ②给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降噪耳塞,减少接触程度; ③高噪声生产装置附近设置警示标识及噪声警示说明。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维修或处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4)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5)未被列入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也不应忽视其产生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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