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05
2026
-
06
共青城市苏家垱青山加油站(普通合伙)
|
企业名称 |
共青城市苏家垱青山加油站(普通合伙) |
||
|
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苏家垱新增公路旁 |
||
|
联系人 |
赵靓 |
||
|
项目负责人 |
丁立 |
||
|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赵靓 |
||
|
现场调查人员 |
丁立、邱徐鋆 |
调查日期 |
2026年05月26日 |
|
采样人员 |
刘冰、刘雨晖 |
采样日期 |
2026年05月27日 |
|
报告签发日期 |
2026年05月30日 |
||
|
主要危害因素 |
溶剂汽油、噪声。 |
||
|
检测结果总结 |
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溶剂汽油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检测噪声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 |
||
|
结论及建议 |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用人单位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