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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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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方江新造船有限公司2023年定期检测信息公开


企业名称

同方江新造船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江新大道1号

联系人

许主成

项目负责人

汪胜萍、丁立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许主成

现场调查人员

汪胜萍、丁立

调查日期

2023年12月02日

采样人员

连明宇、黄俣

采样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检测时间

2023年12月05日至2023年12月07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主要危害因素

总粉尘、二氧化锰、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臭氧、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见下表:

表7-1检测结果统计一览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岗位数

合格岗位数

合格率(%)

1

噪声

33

22

66.7

2

其他粉尘

1

1

100

3

砂轮磨尘

8

8

100

4

电焊烟尘

10

10

100

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3

3

100

5

氮氧化物

3

3

100

6

一氧化碳

3

3

100

7

二氧化硫

3

3

100

8

臭氧

3

3

100

9

苯

1

1

100

10

甲苯

1

1

100

11

二甲苯

1

1

100

12

乙苯

1

1

100

13

紫外辐射

12

12

100

(2)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各岗位接触粉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

(3)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部分工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各岗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

(4)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各岗位化学因素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5)超标的岗位(工种)或检测地点及其超标的主要原因:

表7-2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及原因分析

岗位/工种/

采样对象

采样地点

超标项目

超标原因

打磨工1

二跨打磨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打磨工2

三跨打磨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装配工2

船坞舾装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打磨工4

打磨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较长

气保焊工4

电焊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喷砂工

喷砂机房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作业时钢珠和钢板碰撞产生噪声

打磨工7

打磨处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气保焊工6

电焊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打磨工5

打磨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气保焊工7

电焊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打磨工6

打磨工位旁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1.  

结论及建议

噪声超标岗位:

1)合理安排生产人员的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在噪声超标点作业停留时间;

2)给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降噪耳塞或降噪耳罩,本次噪声超标岗位最高8小时等效声级为98.6dBA,噪声超标岗位正确佩戴降噪耳塞(耳罩),其佩戴后噪声值应达到标准值85dB以下),同时减少接触程度。

(2)其他合格岗位: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对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体检,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