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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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焦化装置技术提标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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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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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230号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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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焦化装置技术提标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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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石化”)位于九江市东郊,北濒长江,南倚庐山,东临鄱阳湖,占地面积4.2平方公里,企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江西省境内唯一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九江石化前身为九江炼油厂,1975年国家批准筹建,1980年10月建成投产,1991年更名为九江石油化工总厂。2000年,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的战略部署,企业主业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入集团公司上市部分,组建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存续部分继续保留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公司九江分公司,形成了总厂、分公司并存的管理体制。2007年,经过前期不断的改制分流、移交办社会职能、实施清理整顿与体制转换,企业剩余非上市部分按要求转换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两个分公司各自分开独立运作,人、财界定清晰,实行一套领导班子管理,企业发展由此再开新局,九江石化自1980年投产以来,已从单一的石油炼制型企业发展成为集炼油、化工为一体的石化联合企业。 九江石化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2006年建成投产,至今已运行16年多,期间经过几次改造,2011年对分馏塔底部进行改造,焦炭塔增加自动底盖机及防焦器,增设“焦炭塔顺序控制系统”及“除焦检测系统”;2014年完善改造吸收稳定部分,增设3塔,完成了4塔吸收稳定流程;2021年增加了液化气脱硫醇部分。虽然经过多次改造,但现场仍然存在一些影响装置长周期、安全运行及环保指标的问题,第一是焦炭塔出现多处裂纹,严重影响装置操作安全,需要进行整体更换,同时更新焦炭塔顶盖机;第二是加热炉未设置炉内冷流介质流量低低联锁及出口温度高高联锁,存在着火爆炸风险,影响装置运行安全;第三是原设计减压渣油硫含量1.69wt%,相对较低,随着加工原油硫含量越来越高,减压渣油的硫含量可能会提升,需要对全装置硫设防值提高到2.84wt%进行核算,提高设备和管道的适应能力;第四是原设计冷焦水罐、切焦水罐均为敞口罐,冷、切焦过程中有大量含有一定量油气的蒸汽从罐顶排出,影响周边环境和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为此九江石化委托SEI进行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提标改造项目,对上述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消除目前存在的安全、环保等问题,满足九江石化安全、清洁化生产需求。原除焦系统溜焦槽顶已有废气处理设施,由于处理量小且为活性炭吸附法存在危废处理问题,使用效果不理想,且本项目废气处理系统无位置布置,经与业主协商,本次设计考虑对其进行拆除,与冷、切焦水罐顶废气一起进行处理。该改造项目于2023年9月12日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7日进行第一次项目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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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吴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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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吴锋 |
调查时间 |
2023.10.1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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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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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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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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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高温、焦炭粉尘*(其他粉尘)、硫化氢、焦炉逸散物、石油沥青烟、苯、甲苯、二甲苯、氨、汽油*(溶剂汽油)、柴油、甲硫醇、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氢氧化钠等。 不涉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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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总评价结论: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资料查询及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确定本建设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意见、建议加以落实,并充分吸取同类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经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在保证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拟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1)项目建成运行后,落实已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2)项目建成运行后,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知识的培训,同时做好培训记录。(3)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4)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议建设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体检,通过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拟定警示标识与中文说明、公告栏的设置情况。(6)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拟定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7)根据类比企业检测数据和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应监督噪声作业岗位员工使用和正确配戴的个人防护用品。(8)建议建设单位该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除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自检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评价。(9)设计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必需配备的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提出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10)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后,若存在外委作业时,应对委托方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以避免职业病危害转移,对外委作业人员的管理,应纳入在册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内容应委托给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托工作内容应纳入该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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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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