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称

报告公示



01

2023

-

12

江西奥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江西奥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桐林大道13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向继福

项目名称

新能源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江西奥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叁仟万元整,经营场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江西奥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了武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奥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新能源材料生产、加工项目》备案文件,备案编号2110-360423-04-03-221075。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本项目投资52300万元,占地面积120亩,总建筑面积81632.3m2。厂房1#~4#车间(其中2#车间作为原料仓库使用)、一栋办公楼(3F,局部4F)、一栋职工食堂,一栋职工宿舍(3F)。

项目负责人

朱慧

现场调查人员

朱慧

调查时间

2023.02.14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向继福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连明宇、黄俣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3.02.17-2023.02.1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向继福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木粉尘、乙烯-醋酸乙烯-丙烯酸、聚乙烯醇、聚氨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噪声。

表1 检测与测量结果统计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工种

合格工种

备注

噪声

14

8

/

木粉尘

13

13

/

丙烯酸甲酯

1

1

低于行动水平

丙烯酸丁酯

1

1

低于行动水平

丙烯酸

1

1

低于行动水平

汇总

30

24

合格率80%

备注:行动水平:根据GBZ2.1-2019提出,化学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的容许溶度的一半。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江西奥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工程)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防护效果基本良好,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项目单位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过程中,作业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本项目粉尘从检测结果分析,各岗位虽未超标,但本项目粉尘危害较大,针对粉尘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管道无破损现象,避免粉尘发生逸散,及时对散落在地面的扬尘进行清扫,避免二次扬尘的产生;(2)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的时间;(3)定期为接触粉尘的员工配发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4)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5)应加强对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

2、本项目噪声从检测结果分析,数控打孔工、自动裁切工、推台锯操作工、小角度切机操作工、大角度切机操作工、切片工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其余岗位虽未超标,但本项目噪声危害较大,针对噪声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相关作业人员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须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用品,并据其有效性定期更换;(2)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科目必须覆盖纯音听阈测试,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3)须加强对其设备的检维修,防止陈旧设备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噪声强度变强;(4)设置隔离墙,减少高噪声岗位对低噪声区的影响。(5)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噪时间。(6)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护耳用品的应结绩效工资金考核挂钩。

3、本项目化学物从检测结果分析,虽未超标,但本项目部分化学物危害较大,针对化学物提出以下建议:(1)本项目接触化学物的岗位主要集中在涂胶岗位,检测结果也均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但化学物始终存在,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性,企业也应重视接触化学物的相关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2)相关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有毒化学品沾染皮肤和衣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防止毒从口入。(3)本项目化学毒物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均合格,职业防护设施也较合理、先进,生产设备均处于密闭状态,故本项目化学毒物职业危害重点在应急状况,建议企业加强日常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在册,并增设应急状况下化学毒物的个人防护应急设施,以利于及时取用。

4、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健康体检。体检的危害因素包括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进行妥善安置。

评审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