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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
-
12
九江中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四四一厂)2024年定期检测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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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九江中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四四一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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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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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彭拥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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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汪胜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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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彭拥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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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汪胜萍、邱徐鋆 |
调查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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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伍家强、刘丽 |
采样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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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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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锡及其化合物、丁醇、二甲苯、丙酮、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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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针对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锡及其化合物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丁醇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二甲苯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丙酮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噪声9个工种,合格9个,合格率100%。 (1)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接触化学因素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2)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噪声检测结果中,各岗位工种接触噪声强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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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维修或处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3)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4)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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