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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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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博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定期检测


4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三十五条要求,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名称

九江博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联系人

陈卫民

项目负责人

丁立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陈卫民

现场调查人员

丁立

调查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采样人员

连明宇、黄俣

采样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检测时间

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31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主要危害因素

游离二氧化硅、总尘、呼吸性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总结

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其他粉尘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煤尘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定点噪声4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75%;高温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

结果超标的岗位(工种)或检测地点及其超标的主要原因:

车间/

工段

采样

地点

超标

项目

超标

原因

生产区

皮带运输区

噪声

作业时设备产生的噪音比较大,高噪声设备布置较为集中,工人在其中,未与噪声源隔离,接触时间较长,暴露在噪声的环境中。

 

结论及建议

(1)对于噪声超标岗位(≥85dB),建议企业对产生强噪声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减振基础、吸声等措施,以及为生产工人配发合格耳罩等并监督其正确使用,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对于接触化学有害因素岗位:企业应对生产设备严加密闭,改善机械通风的防护效果,并对通风设施进行改造以提高通风效果;

(3)建议在涂装车间安装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急救包及急救药品,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接触化学毒物作业人员下班后,应进行洗浴、更换衣物。

(4)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三十五条要求,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5)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可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6)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进一步补充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特别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