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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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青岛啤酒(九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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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青岛啤酒(九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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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滨江东路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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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双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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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汪胜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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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王双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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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汪胜萍、邱徐鋆 |
调查日期 |
2026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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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冰、刘雨晖 |
采样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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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6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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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游离二氧化硅、总粉尘、氢氧化钠、硫酸、氨、硫化氢、二氧化碳、工频电场、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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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针对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硅藻土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谷物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氢氧化钠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硫酸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氨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二氧化碳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工频电场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噪声24个工种,合格12个,合格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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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噪声超标岗位: 1)合理安排生产人员的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在噪声超标点作业停留时间; 2)给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降噪耳塞,减少接触程度; 3)对高噪声生产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减少因设备老化磨损产生噪声,在噪声超标作业区域设有警示标识及噪声警示说明。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维修或处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4)个体防护措施:硫酸对人致癌,氨、硫化氢为高毒物品,应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以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触水平。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5)未被列入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也不应忽视其产生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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