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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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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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总粉尘、二甲苯、乙苯、乙酸丁酯、正丁醇、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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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4),用人单位属于“C333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 (2)针对该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其他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电焊烟尘7个对象/工种,合格7个,合格率100%;砂轮磨尘6个对象/工种,合格6个,合格率100%;二甲苯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乙苯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乙酸丁酯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正丁醇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锰及其化合物5个对象/工种,合格5个,合格率100%;氮氧化物5个对象/工种,合格5个,合格率100%;二氧化硫5个对象/工种,合格5个,合格率100%;一氧化碳5个对象/工种,合格5个,合格率100%;紫外辐射7个对象/工种,合格7个,合格率100%;定点噪声29个对象/工种,合格19个,合格率65.5%。 结果超标的岗位(工种)或检测地点及其超标的主要原因: 车间/工段 采样地点 危害因素 超标原因 电焊工、打磨工、喷砂工 电焊区、打磨点、喷砂区 噪声 作业时设备产生的噪音比较大,工人都在其中,未与噪声源隔离,接触时间较长,暴露在噪声的环境中。 (3)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接触化学因素的各工种检测结果显示均浓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及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GBZ 2.1-2019/XG1/XG2)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部分工序噪声检测点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部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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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对于噪声超标岗位和接触噪声岗位(≥80dB),建议用人单位对产生强噪声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减振基础、吸声等措施,以及为生产工人配发合格耳罩等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减少实际接触时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对于化学因素岗位: 1)考虑粉尘的毒理性,电焊烟尘为可疑致癌物,可能具有致癌效应,电焊烟尘浓度越高危害发生的概率越高,但极低浓度也有风险,且一旦发生癌变,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无关,因此电焊烟尘的健康危害严重,建设单位应加强重视电焊烟尘的危害; 2)一氧化碳为高毒且具有致生殖毒性,一氧化碳浓度越高危害发生的概率越高,但极低浓度也有风险,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无关,因此一氧化碳的健康危害严重,用人单位应加强重视一氧化碳的危害; 3)乙苯为可疑致癌物,可能具有致癌效应,乙苯浓度越高危害发生的概率越高,但极低浓度也有风险,且一旦发生癌变,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无关,因此乙苯的健康危害严重,用人单位应加强重视乙苯的危害; 4)用人单位应对除尘和通风排毒设施进行保养维护,以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效果。 (3)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01〕第60号颁布,主席令〔2001〕第60号颁布,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四次修正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要求,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进一步补充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特别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相关要求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配戴防尘口罩”、“注意戴护目镜”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新进厂员工应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无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未被列入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也不应忽视其产生的危害。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健康监护工作,“两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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