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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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北京矿冶爆锚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分公司2022年定期检测
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化学因素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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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北京矿冶爆锚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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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爱民乡红岩村老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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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潘常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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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邹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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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潘常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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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邹锦斯 |
调查日期 |
2022年0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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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叶桂芳 彭正奎 |
采样日期 |
2022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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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
2022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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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2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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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总尘、氨、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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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总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氨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噪声3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100%。 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化学因素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噪声强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企业应继续保持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及相关防护措施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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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维修或处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3)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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