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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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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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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善渊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定期检测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委托具有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企业名称

江西善渊药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化工业园

联系人

张总

项目负责人

朱慧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张总

现场调查人员

朱慧

调查日期

2021年10月24日

采样人员

黄俣、彭正奎

采样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检测时间

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04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主要危害因素

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甲苯、丙酮、甲醇、硫酸、氢氧化钠、盐酸、氨、硫化氢、过氧化氢、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由于生产运行限制,本次检测针对当前阶段生产运行的工序做出相对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各工种接触的化学因素(二氯甲烷、过氧化氢、甲苯、乙酸乙酯、甲醇、丙酮、氨、硫酸、硫化氢、盐酸、氢氧化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各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结论及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对包装区加强定期清扫并洒水降尘管理工作,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保持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和降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根据GBZ 158在车间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详见下表:

表8-1 补充完善以下警示标示及告知卡

设置场所/区域

标识类型

种类

生产车间

103车间

警示标识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当心腐蚀

指令标识

戴防尘口罩、戴防耳器、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注意通风

104车间

警示标识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当心腐蚀

指令标识

戴防尘口罩、戴防耳器、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注意通风

105车间

警示标识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当心腐蚀

指令标识

戴防尘口罩、戴防耳器、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注意通风

106车间

警示标识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当心腐蚀

指令标识

戴防尘口罩、戴防耳器、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注意通风

辅助工程

废水处理

警示标识

噪声有害、当心中毒

指令标识

戴防毒面具、戴防耳器、注意通风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

(3)建议用人单位配备和急救箱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4)建议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等照度不足的地方更换大功率灯具,确保足够照度。

(5)用人单位须按《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的要求,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书面申报。

(6)建议用人单位增强个人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采购符合要求的防尘毒口罩。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完善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①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议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②当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原劳动合同告知。

③在醒目位置设置详细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卫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将培训记录存档。

⑤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填写各项记录。

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预算及经费使用情况: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8)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体检实在离岗前90天内,可视为离岗前体检。

(9)建议用人单位按1人1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②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资料;

⑤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历次检测结果;

⑥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委托具有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1)用人单位应依据粉尘、噪声、化学物作业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作业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一旦作业方式或防护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当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加强个体防护,同时减少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时间。

(1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程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重点加强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管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保护劳动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