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26
2022
-
01
九江新大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定期检测
2化学毒物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毒物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化学毒物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企业名称 |
九江新大能源有限公司 |
||
|
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 |
||
|
联系人 |
丁站长 |
||
|
项目负责人 |
史庭祥 |
||
|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丁站长 |
||
|
现场调查人员 |
史庭祥 |
调查日期 |
2021年12月09日 |
|
采样人员 |
刘冰、连明宇 |
采样日期 |
2021年12月12日 |
|
检测时间 |
2021年12月12日-2021年12月15日 |
||
|
报告签发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
|
主要危害因素 |
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噪声。 |
||
|
检测结果总结 |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甲苯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二甲苯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溶剂汽油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噪声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 (2)化学毒物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毒物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化学毒物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3)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加油员接触噪声强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
||
|
结论及建议 |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维修或处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