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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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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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定期检测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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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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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郎溪镇麻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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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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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丁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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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
徐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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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丁立 |
调查日期 |
2021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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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冰、连明宇 |
采样日期 |
2021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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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
2021年09月20日至2021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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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日期 |
2021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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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因素 |
游离二氧化硅、呼吸性粉尘、噪声、工频电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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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总结 |
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石灰石粉尘7个对象/工种,合格7个,合格率100%;噪声7个对象/工种,合格6个,合格率85.7%;工频电场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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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1)对于噪声超标岗位,建议企业为接触噪声的岗位员工配发符合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噪耳塞等,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调配劳动力,进行轮换操作,减少接噪时间以避免产生职业危害。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维修或处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4)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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