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
28
2023
-
0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苯乙烯储罐及装船油气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230号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邹科长 |
||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苯乙烯储罐及装船油气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
项目简介 |
中石化九江分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东郊,北濒长江,南倚庐山,东临鄱阳湖,占地面积 4.2 平方公里,是江西省境内唯一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生活区距长江仅 1km,沿江设有 7 个 5000t 级和 3 个 3000t 级泊位的自备油品码头,可直接对外轮开放。原油可以海运进长江到公司,仪长原油管线九江段已于 2005 年 12 月 16 日输油进厂。产品可沿长江往上运至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下达安徽、江苏、上海等地,也可出长江运到沿海各省乃至世界各地。 铁路专用线与武(武昌)九(九江)线、京(北京)九(九龙)线、合(合肥)九(九江)线等国家干线相连,产品可通过铁路、水路发运到全国。 九江分公司拥有 800 万吨/年原油加工能力和年产 10 万吨聚丙烯,主要有常减压、催化裂化、催化重整、聚丙烯等生产装置 60 多套,其中部分装置的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总库容 65.7 万立方米的油品存储系统,水、电、汽、风、污水处理等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中石化九江分公司 8 万吨/年干气法乙苯苯乙烯装置,现有中间罐区 2 台 1000m3 固定顶苯乙烯储罐,成品罐区 2 台 5000m3 固定顶苯乙烯成品储罐,苯乙烯成品通过第二油品码头水路出厂;苯乙烯装船泵 2 台(一用一备),单台泵装船流量为 240m3/h,单次来船 1500 吨/次或 3000吨/次,7-12 天装一次船。 目前,苯乙烯罐区及装船过程中产生的 VOCs 直接向大气排放,根据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关于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开展苯乙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及 VOCs 治理相关要求,需对罐区及装船排放的 VOCs 进行回收治理。项目实施后,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范要求,以及消除现场异味需求。 |
||||
|
项目负责人 |
吴锋 |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吴锋 |
调查时间 |
2023.3.31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邹科长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苯乙烯、噪声、高温、低温。 不涉及检测结果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总评价结论: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资料查询及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确定本建设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意见、建议加以落实,并充分吸取同类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经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在保证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拟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1)项目建成运行后,落实已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2)项目建成运行后,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知识的培训,同时做好培训记录。(3)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4)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议建设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体检,通过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拟定警示标识与中文说明、公告栏的设置情况。(6)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拟定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7)根据类比企业检测数据和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应监督噪声作业岗位员工使用和正确配戴的个人防护用品。(8)建议建设单位该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除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自检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评价。(9)设计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必需配备的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提出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10)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后,若存在外委作业时,应对委托方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以避免职业病危害转移,对外委作业人员的管理,应纳入在册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内容应委托给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托工作内容应纳入该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范畴。 |
||||
|
评审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