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16

2023

-

08

庐山市锟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开采960万吨建筑用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庐山市锟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沙山工业园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黄总

项目名称

庐山市锟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开采960万吨建筑用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庐山市锟庐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15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7MA394L835M,营业期限为长期;法定代表人林锋,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江西省庐山市沙岭山建筑用砂矿是其下属露天矿山。

江西省庐山市沙岭山建筑用砂矿为新建露天开采矿山。2021年2月2日庐山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1.4303km2,开采深度+133.44m至+38m,矿山生产规模96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矿,服务年限7.6年。

江西省庐山市沙岭山矿区建筑用砂矿(简称“沙岭山矿”)为2020年5月网上挂牌出让的矿山,采矿权人庐山市锟庐新材料有限公司按要求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20%即6.30276亿元,2020年12月矿山已按要求编制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2021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因该矿拍牌成交的出让收益较高,原生产规模在经济上已不可行,经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矿山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由265万t/年变更为960万t/年。

项目负责人

朱慧

现场调查人员

朱慧

调查时间

2022.12.1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黄总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桂征东、汪玉华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2.12.17-2022.12.1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黄总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噪声。

表1 检测与测量结果统计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工种

合格工种

备注

噪声

8

7

/

粉尘

5

5

除铲车驾驶员外,其余均低于限值要求,高于行动水平

汇总

13

12

合格率92.3%

备注:行动水平:根据GBZ2.1-2019提出,化学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的容许溶度的一半。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庐山市锟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开采960万吨建筑用砂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防护效果良好,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项目单位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过程中,作业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本项目粉尘从检测结果分析,虽未超标,但本项目粉尘危害较大,针对粉尘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管道无破损现象,避免粉尘发生逸散,及时对散落在地面的扬尘进行清扫,避免二次扬尘的产生;(2)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的时间;(3)定期为接触粉尘的员工配发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4)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5)应加强对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

2、本项目噪声从检测结果分析,洗砂机操控员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噪声危害较大,针对噪声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相关作业人员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须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用品,并据其有效性定期更换;(2)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科目必须覆盖纯音听阈测试,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3)须加强对其设备的检维修,防止陈旧设备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噪声强度变强;(4)设置隔离墙,减少高噪声岗位对低噪声区的影响。(5)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噪时间。(6)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护耳用品的应结绩效工资金考核挂钩。

3、高温防治建议:(1)为防止工人职业性中暑,夏季高温季节作业时,对作业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准备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还应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睡眠与休息,避免职业性中暑发生;(2)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降低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单位时间比率,保证相关作业人员有适当的休息和调节时间;

4、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健康体检。体检的危害因素包括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进行妥善安置。

评审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