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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3
-
09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0Kt/a硫磺制酸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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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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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王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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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0Kt/a硫磺制酸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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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3日,由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全资控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厂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属于规划的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赵经纬。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是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赐材料”)在江西省九江市独资注册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生产产品主要包括:有机硅材料、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材料、日用精细化工产品、表面活性剂、添加剂、工业盐(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研究、制造、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组建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该园区东面距离现有厂区约740m处(龙山大道与龙潭路交界处,龙山大道以西、龙潭路以南)投资建设400Kt/a硫磺制酸项目,该项目所在厂区占地面积为153.63亩,项目总投资2335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8649万元,流动资金2479万元,其他22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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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朱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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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朱慧 |
调查时间 |
2023.04.2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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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连明宇、吴俣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05.04-2023.05.0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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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氧化钙、氢氧化钠、硫化氢、盐酸、碳酸钠、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酸、氨、噪声、工频电场。 表1 检测与测量结果统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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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0Kt/a硫磺制酸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防护效果良好,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项目单位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过程中,作业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本项目噪声从检测结果分析,虽未超标,但本项目噪声危害较大,针对噪声危害治理提出以下建议:(1)相关作业人员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须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用品,并据其有效性定期更换;(2)须加强相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科目必须覆盖纯音听阈测试,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3)须加强对其设备的检维修,防止陈旧设备运转时因松动产生噪声强度变强;(4)设置隔离墙,减少高噪声岗位对低噪声区的影响。(5)条件允许,降低作业人员实际接噪时间。(6)在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护耳用品的应结绩效工资金考核挂钩。 2、化学因素防治建议:本项目化学物从检测结果分析,虽未超标,但本项目部分化学物危害较大,针对化学物提出以下建议:(1)本项目接触化学物的岗位主要集中在锅炉岗位,检测结果也均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但化学物始终存在,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性,企业也应重视接触化学物的相关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2)相关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有毒化学品沾染皮肤和衣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防止毒从口入。(3)本项目化学毒物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均合格,职业防护设施也较合理、先进,生产设备均处于密闭状态,故本项目化学毒物职业危害重点在应急状况,建议企业加强日常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在册,并增设应急状况下化学毒物的个人防护应急设施,以利于及时取用。 3、高温防治建议:(1)为防止工人职业性中暑,夏季高温季节作业时,对作业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准备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还应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睡眠与休息,避免职业性中暑发生;(2)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降低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单位时间比率,保证相关作业人员有适当的休息和调节时间。 4、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健康体检。体检的危害因素包括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进行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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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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