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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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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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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芳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定期检测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企业名称

江西永芳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产业工业园

联系人

蒋峰

项目负责人

丁立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蒋峰

现场调查人员

丁立

调查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采样人员

叶桂芳、彭正奎

采样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检测时间

2023年02月16日至2023年02月17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3年02月23日

主要危害因素

总粉尘、氢氧化钠、硫酸、氨、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其他粉尘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活性炭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氢氧化钠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硫酸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氨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定点噪声6个对象/工种,合格5个,合格率83.3%;个体噪声4个对象/工种,合格4个,合格率100%。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1)设备运转时本身噪声强度较高;

2)车间设备较为集中,同时运转时噪声源叠加形成强噪声源;

3)作业人员在岗接触时间较长。

结论及建议

(1)对于噪声超标岗位(≥85dB)和噪声岗位(≥80dB),建议企业对产生强噪声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减振基础、吸声等措施,以及为生产工人配发合格耳罩等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减少实际接触时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对于接触化学有害因素岗位:企业应对生产设备严加密闭,改善机械通风的防护效果,并对通风设施进行改造以提高通风效果;

(3)建议对急救包及急救药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接触化学毒物作业人员下班后,应进行洗浴、更换衣物。

(4)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三十五条要求,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5)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可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6)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进一步补充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特别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企业需按照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相关要求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8)企业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相关要求在产生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注意戴防毒面具”“注意戴护目镜”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0)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健康监护工作,“两档”管理制度。

(1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企业应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新进厂员工应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无隐瞒或者欺骗。企业应加强对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