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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4

-

05

江西伊启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定期检测

作者:


企业名称

江西伊启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芦良大道

联系人

杨经理

项目负责人

汪胜萍

企业陪同人员/联系人

杨经理

现场调查人员

汪胜萍、朱慧

调查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采样人员

黄俣、连明宇

采样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检测时间

2024年04月11日

报告签发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主要危害因素

总粉尘、环己酮、1,3-丁二烯、氢氧化钠、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醇、丙烯腈、苯乙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紫外辐射、照度、噪声。

检测结果总结

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见下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岗位数

合格岗位数

合格率(%)

1

其他粉尘

2

2

100%

2

砂轮磨尘

1

1

100%

3

电焊烟尘

2

2

100%

4

环己酮

1

1

100%

5

1,3-丁二烯

1

1

100%

6

氢氧化钠

1

1

100%

7

乙酸丁酯

3

3

100%

8

乙酸乙酯

3

3

100%

9

甲醇

3

3

100%

10

丙烯腈

1

1

100%

11

苯乙烯

1

1

100%

12

磷酸

1

1

100%

13

氮氧化物

1

1

100%

14

一氧化碳

1

1

100%

15

紫外辐射

2

2

100%

16

噪声

30

21

70%

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各岗位接触粉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限值。

(3)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部分工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紫外辐射检测结果中,各工种接触紫外辐射浓度强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作业现场的化学因素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5)超标的岗位(工种)或检测地点及其超标的主要原因:

岗位/工种/

采样对象

采样地点

超标项目

超标原因

跑步机组装工1#

跑步机组装处1#

噪声

1、作业时使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跑步机组装工2#

跑步机组装处2#

噪声

1、作业时使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冲压工1#

冲压操作处1#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较长

冲压工2#

冲压操作处2#

噪声

1、设备运行产生噪声较大

2、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较长

切管工

切管操作处

噪声

1、作业时使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打磨工2#

打磨操作处2#

噪声

1、作业时使用打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手工焊接工

手工焊接处

噪声

1、作业时使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激光切割工

激光切割处

噪声

1、作业时使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钻孔工

钻孔操作处

噪声

1、作业时使用设备噪声

2、生产车间周边设备叠加噪声

 

结论及建议

(1)噪声超标岗位:

1)合理安排生产人员的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在噪声超标点作业停留时间;

2)给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降噪耳塞或降噪耳罩,本次噪声超标岗位最高8小时等效声级为90.9dBA,噪声超标岗位正确佩戴降噪耳塞,其佩戴后噪声值应达到标准值85dB以下),同时减少接触程度;

3)对高噪声生产装置,应设有警示标识及噪声警示说明。

(2)其他合格岗位: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